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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重要】临清市场监管局发布!事关全市药品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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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3/16 1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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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我省各地相继出现多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发挥药店疫情防控一线“哨点”的作用,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务必做到:

1.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各药店要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每天按时对营业场所及相关工具进行消毒,消毒耗材应符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体温监测并记录,身体出现异常者不得上岗,工作时间均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戴手套;要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人员要熟悉并准确掌握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入店顾客宣传教育引导和疫情防控知识普及;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监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并要求其佩戴口罩,询问是否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人员要进行劝阻。

2.严格落实药店工作人员“应检尽检”义务。各药店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特别是新入职、没有住房暂住企业宿舍、最近才来本市无登记信息人员,要确保“不漏一人、不少一次”,在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时,立即进行核酸检测。

3.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早报告”制度。各药店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告知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按照要求进行上报。 

4.严格落实“四类”药品实名销售制度。严格执行购药实名登记制度,对购买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等“四类药品”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确保购药人信息可追溯。对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必须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第一时间做好信息上报。

5.网售“四类药品”与实体店销售责任一致。开展网络销售药品业务的药店,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执行购药实名登记制度,并提示消费者如实录入体温、主要症状和其他可疑症状等,以及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跨省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

6.坚决担起疫情防控的企业主体责任。各药店要切实履行企业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对不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取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督促限期改正;对疫情防控存在较大风险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对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致使疫情扩散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来源: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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