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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 樱花树下、那纯美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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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0/31 10: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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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市驻地城区文明养犬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区(市驻地东至东环路、南至华美路、西至漳卫河东大堤、北至银河路,该区域内的村庄除外)的个人和单位(军警机关除外)饲养犬只,必须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

二、在上述区域内饲养犬类的,应该到政府指定地点对犬类进行登记。

三、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四、养犬人应当持有接种疫苗的书面证明或电子档案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遇有犬只引起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造成实质性伤害的,饲养人应负责及时制止饲养犬只的不当行为;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随地便溺污染环境卫生;

(四)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六)不得组织“斗犬”活动;

(七)不得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

(八)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和犬只尸体。

五、携带犬只外出,不得进入下列区域: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犬类治疗场所、宠物医院除外)、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二)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禁入区域限制。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六、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绳不超过1.5米;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六)及时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为;

(七)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七、犬只交易应当在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售犬。

八、对于区域内的流浪犬、走失犬、弃养犬将按照《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九、饲养犬只,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赌博性质的“斗犬”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依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占用城市道路售犬的,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相关部门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执法。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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